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