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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保定市国防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保定市国防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河北省保定市区域内致力于国防教育事业的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建设大局,有效发挥国防教育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培塑民族精神的作用,更好地发挥铸魂育人的功能作用,着力强化干部群众“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的意识,筑牢全体公民“精神长城”,推动国防教育深入普及,推进国防教育融合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保定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保定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1388号会所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秩序,协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会员开展国防教育; (3)加强国防教育特色实践基地建设,为规范化常态化的国防教育提供平台,组织进行国防教育学习考察、培训; (4)承办讲座、展览、论坛、报告会等与国防教育相关的活动; (5)开展国防教育专题调研、理论研究,编写国防教育教材,出版国防教育刊物等; (6)开展符合《国防教育法》和《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与本团体的业务有联系或者愿意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团体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情况适时在理事会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团体工作,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本团体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 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协会会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