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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教育的方针《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 讲求实效的方针。” 一是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是全民的教育活动,具有广泛性特征。普及和加强 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拒绝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因此,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通过政府组织、军队协助配合、舆论宣传、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形成合力,使全民国防教育走向社会化、制度化。 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必须持久地开展,常抓不懈。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不能搞‘一阵风’;不能形势紧张就搞,形势缓和就不搞。”要做到长期坚持,必须使全体公民深刻理解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的自觉性;坚决贯彻执行《国防法》、《国防教育法》,把国防教育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规形式保证国防教育持续发展;建立和健全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国防教育的落实;广泛筹集和不断投入国防教育经费,从物质上保证国防教育长期坚持。 行国防教育时,必须把着眼点始终放在使受教育者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和具有过硬的保卫祖国的本领,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拿国家前途命运开玩笑的不良倾向。要讲求实效,就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施教;要提高教育队伍的素质,运用先进教学手段方法,搞好各种教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育的效果。 上一篇国防教育的原则下一篇国防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
